引言
涠洲岛是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管辖下的一个岛屿,其海洋生态系统丰富多样,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为了保护涠洲岛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利用,划定了涠洲岛海洋生态红线。涠洲岛海洋生态红线范围
涠洲岛海洋生态红线包括以下区域:- 涠洲岛及其周边海域
- 涠洲岛暗礁
- 涠洲岛海草床
- 涠洲岛珊瑚礁
- 涠洲岛海鸟栖息地
- 涠洲岛海龟产卵场
涠洲岛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点
在涠洲岛海洋生态红线范围内,以下活动受到严格限制或禁止:- 围海造地、填海造岛
- 采挖珊瑚礁、贝类、海草等海洋生物
- 捕捞禁止捕捞或限制捕捞的海洋生物
-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破坏海鸟栖息地和海龟产卵场
- 其他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活动
涠洲岛海洋生态红线意义
涠洲岛海洋生态红线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保护涠洲岛海洋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稳定性
- 维护涠洲岛沿海生态环境的健康
- 保障涠洲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为涠洲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生态基础
- 促进涠洲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涠洲岛海洋生态红线管理
为了有效实施涠洲岛海洋生态红线,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分工
- 加强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 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海洋生态保护的意识
-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海洋生态红线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 加强国际合作,共享海洋生态保护经验
结论
涠洲岛海洋生态红线是保护涠洲岛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通过严格实施海洋生态红线,我们可以保障涠洲岛沿海生态环境的健康,促进涠洲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后代子孙留下一片碧海蓝天。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涠洲岛生态环境,规范涠洲岛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涠洲岛、斜阳岛岛屿及其海岸线向外6公里的海域范围,该范围以下简称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相关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交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渔业、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在开展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与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行涠洲岛生态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和资源补偿制度。 第七条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涠洲岛生态环境,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涠洲岛生态环境的行为。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及时办理。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与涠洲岛的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海岛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涠洲岛饮用水水源,防止污染物排入饮用水水体,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十一条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善公共供水管网建设。 在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禁止开凿新井。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开采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对雨水的收集、利用和对海水的淡化、利用。 第十三条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善污水接收和排放管网建设,对污水集中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道路保洁、车辆和公厕清洗、园林绿化、农田灌溉、景观环境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四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排污区范围外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禁止污水直排入海。 第十五条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 严格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外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 确需填海、围海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 禁止在沙滩、岸滩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但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等除外。 第十七条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生产、生活、建筑垃圾、报废车辆及废旧电池的回收、堆放网点,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促进垃圾回收利用。
国内旅游去哪里最好玩?
国内旅游推荐:西安、南京、北京、苏州。
1、西安
西安是一个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 ,雄伟的古城、壮观的兵马俑、以及各种特色小吃,西安是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中国国际形象最佳城市之一 ,有两项六处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分别是: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大雁塔、小雁塔、唐长安城大明宫遗址、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兴教寺塔。
西安的特色小吃也有很多:biangbiang面、饺子宴、秦镇凉皮、羊肉泡馍、老童家腊羊肉、锅盔、肉夹馍等等。
2、南京
南京“六朝古都”的沧桑洗礼,现代化都市的灿烂文明,让南京这座依山傍水的历史名城独具魅力。 南京的特色美食有金陵四大菜(松鼠鱼、美味肝、蛋烧卖、凤尾虾)、鸭血粉丝汤、盐水鸭、梅花糕、鸡汁汤包、桂花蜜汁藕等等。
3、北京
北京是最有皇家气息,是一座非常适合旅行和深度探索的城市。 北京的特色美食有北京烤鸭、涮羊肉、炸酱面、豆汁儿、卤煮火烧、炒肝儿、爆肚儿等等。
4、苏州
苏州是一个备受宠爱的城市,江南的富庶延续至今“人间天堂”实至名归,你可以在写意园林中陶醉、为苏州博物馆点赞,品尝品味微甜的四季时鲜、听柔软婉转的昆曲评弹,夜宿小桥流水的江南古镇。
苏州的特色美食:松鼠桂鱼、碧螺虾仁、响油鳝糊、桂花鸡头米、生煎、藏书镇羊肉、阳澄湖大闸蟹等等。
北海市沿海沙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沙滩管理,保护沿海沙滩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沿海沙滩保护、利用和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沿海沙滩资源与环境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北海银滩、涠洲岛沿海沙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和《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沿海沙滩,是指海陆连接地带由颗粒砂质沉积物覆盖的区域,包括潮间带和潮上带沙滩。 第三条 沿海沙滩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沙滩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沿海沙滩保护利用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沿海沙滩保护利用工作机制,协调和解决沿海沙滩保护利用的重大事项。 县(区)人民政府、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滩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沿海沙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沙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检验检疫、卫生、工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城市管理、旅游、农业、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海事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沿海沙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沙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沿海沙滩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沿海沙滩保护知识,增强公众对沿海沙滩的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沿海沙滩保护法律法规和沿海沙滩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沿海沙滩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6月8日为本市沿海沙滩保护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沙滩及其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污染沿海沙滩的行为,以及沿海沙滩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县(区)人民政府、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滩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沿海沙滩保护公众监督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沿海沙滩保护。 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九条 沿海沙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条 沿海沙滩实行分类保护制度。 根据沿海沙滩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开发区域三类区域。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沿海沙滩分类保护名录,明确保护类别、保护范围、保护界线、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并组织设立保护标识或者界桩。 沿海沙滩分类保护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沿海沙滩严格保护区域禁止挖砂、围填海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活动。 沿海沙滩限制开发区域坚持保护为主,可以适度进行开发利用,但应当进行严格科学论证,严格限制围填海和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等改变、影响沙滩自然属性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活动。 沿海沙滩优化利用区域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进行合理利用,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集约节约利用沿海沙滩资源。 第十二条 禁止在沿海沙滩上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二)擅自开采海砂;(三)擅自占用沙滩;(四)违法新建排污口;(五)毁坏沿海沙滩防护设施、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六)倾倒、堆放、丢弃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七)擅自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八)使用高压水枪、电子射枪等禁用的工具或者使用电、毒、炸等方法捕捞海产品;(九) 擅自移动、拆除、损毁沿海沙滩保护标识或者界桩;(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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