涠洲岛海洋生态红线 (涠洲岛海洋生物)

admin 北海旅游攻略 5

涠洲岛是我国最大的海岛,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海域,是一座以海洋生态旅游为特色的海岛。涠洲岛的海洋生态系统十分丰富,拥有种类繁多的海洋生物,是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涠洲岛海洋生物

涠洲岛的海洋生物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 珊瑚:涠洲岛拥有多种多样的珊瑚,其中包括鹿角珊瑚、脑珊瑚、手指珊瑚等。这些珊瑚礁为鱼类和其他海洋生物提供了栖息地和食物来源。
  • 鱼类:涠洲岛拥有超过400种鱼类,包括石斑鱼、鲷鱼、海鲈鱼、金枪鱼等。这些鱼类是该岛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当地渔民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来源。
  • 无脊椎动物:涠洲岛还拥有丰富的无脊椎动物,包括海星、海胆、海参、虾蟹等。这些无脊椎动物在海洋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其他生物提供食物和庇护所。
  • 海龟:涠洲岛是海龟重要的产卵地,每年有大量的海龟在此产卵。海龟是濒危物种,受到国家重点保护。

海洋生态红线

为了保护涠洲岛丰富的海洋生态系统,国家划定了涠洲岛海洋生态红线,划定范围为涠洲岛及其周边海域,包括:

  • 珊瑚礁保护区
  • 鱼类保护区

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涠洲岛生态环境,规范涠洲岛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涠洲岛、斜阳岛岛屿及其海岸线向外6公里的海域范围,该范围以下简称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相关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交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渔业、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在开展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与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行涠洲岛生态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和资源补偿制度。 第七条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涠洲岛生态环境,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涠洲岛生态环境的行为。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及时办理。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与涠洲岛的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海岛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涠洲岛饮用水水源,防止污染物排入饮用水水体,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十一条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善公共供水管网建设。 在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禁止开凿新井。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开采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对雨水的收集、利用和对海水的淡化、利用。 第十三条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善污水接收和排放管网建设,对污水集中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道路保洁、车辆和公厕清洗、园林绿化、农田灌溉、景观环境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四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排污区范围外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禁止污水直排入海。 第十五条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 严格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外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 确需填海、围海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 禁止在沙滩、岸滩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但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等除外。 第十七条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生产、生活、建筑垃圾、报废车辆及废旧电池的回收、堆放网点,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促进垃圾回收利用。

北海市沿海沙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沙滩管理,保护沿海沙滩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沿海沙滩保护、利用和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沿海沙滩资源与环境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北海银滩、涠洲岛沿海沙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和《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沿海沙滩,是指海陆连接地带由颗粒砂质沉积物覆盖的区域,包括潮间带和潮上带沙滩。 第三条 沿海沙滩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沙滩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沿海沙滩保护利用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沿海沙滩保护利用工作机制,协调和解决沿海沙滩保护利用的重大事项。 县(区)人民政府、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滩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沿海沙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沙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检验检疫、卫生、工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城市管理、旅游、农业、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海事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沿海沙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沙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沿海沙滩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沿海沙滩保护知识,增强公众对沿海沙滩的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沿海沙滩保护法律法规和沿海沙滩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沿海沙滩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6月8日为本市沿海沙滩保护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沙滩及其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污染沿海沙滩的行为,以及沿海沙滩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县(区)人民政府、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滩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沿海沙滩保护公众监督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沿海沙滩保护。 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九条 沿海沙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条 沿海沙滩实行分类保护制度。 根据沿海沙滩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开发区域三类区域。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沿海沙滩分类保护名录,明确保护类别、保护范围、保护界线、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并组织设立保护标识或者界桩。 沿海沙滩分类保护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沿海沙滩严格保护区域禁止挖砂、围填海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活动。 沿海沙滩限制开发区域坚持保护为主,可以适度进行开发利用,但应当进行严格科学论证,严格限制围填海和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等改变、影响沙滩自然属性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活动。 沿海沙滩优化利用区域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进行合理利用,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集约节约利用沿海沙滩资源。 第十二条 禁止在沿海沙滩上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二)擅自开采海砂;(三)擅自占用沙滩;(四)违法新建排污口;(五)毁坏沿海沙滩防护设施、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六)倾倒、堆放、丢弃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七)擅自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八)使用高压水枪、电子射枪等禁用的工具或者使用电、毒、炸等方法捕捞海产品;(九) 擅自移动、拆除、损毁沿海沙滩保护标识或者界桩;(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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