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对于保护个人、资产和环境至关重要。保护计划概述了应对意外事件(例如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威胁)所需的步骤和程序。
保护计划的要素
有效的保护计划应包括以下要素:
- 威胁评估:确定可能影响个人、资产或环境的威胁。
- 风险分析:评估威胁对个人、资产或环境的潜在影响。
- 目标:确定保护计划的目标和要实现的结果。
- 行动计划:概述应对威胁所需的具体行动和程序。
- 应急沟通:建立与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的计划。
- 资源:列出保护计划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员、设备和资金。
- 评估和更新:定期评估保护计划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
制定保护计划的步骤
制定保护计划应遵循以下步骤:
- 建立团队:组建一个负责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的团队。
- 进行威胁评估和风险分析:识别威胁并评估其潜在影响。
- 确定目标:明确保护计划的目标和预期成果。
- 制定行动计划:概述应对威胁所需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 建立应急沟通计划:制定与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的计划。
- 确定资源:列出保护计划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员、设备和资金。
- 实施计划:实施保护计划并监控其有效性。
- 定期评估和更新:定期评估html>
吕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机构职能
吕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能包括:1. 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 2. 制定和实施全市相关领域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体制改革,促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业的发展。 3. 指导全市文学艺术事业,组织艺术创作,管理重大文化活动,推动各类艺术的繁荣。 4. 发展公共文化服务,规划文化设施,指导基层文化建设。 5. 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管理工艺美术行业,推进对外文化合作与交流。 6.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制定并实施保护计划。 7. 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管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支持基层文化建设。 8. 规划文化市场,进行综合执法,监管文化市场活动和民办机构。 9. 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审查和监管,负责网络内容管理。 10. 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指导相关科技创新和应用。 11. 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公共服务,指导重大工程,支持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 12. 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内容,确保质量和合规。 13. 管理科技工作,规划和监管广播电视传输,保障安全播出和系统安全。 14. 领导并指导市级广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 15. 负责新闻出版单位的行业监管,对出版物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 16. 负责互联网出版的审批和监管,打击非法出版行为。 17. 贯彻执行出版物市场调控政策,监管市场经营活动。 18. 管理记者证和新闻机构,查处新闻违法行为。 19. 监管印刷业,保护著作权,处理重大侵权案件。 20. 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制定并实施文化交流与发展计划。 21. 协助制定和监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管理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最后,该局还负责处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在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建立、完善调查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及时组织专家对调查信息进行甄别、整理。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进行调查。 第六条 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并由境内合作机构提交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申请书;(二)境外组织及境内合作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双方合作协议;(四)调查方案,包括调查人员、时间、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及研究成果的最终用途。 境外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申请、个人身份证明、调查方案。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当重新提交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视听资料、电子档案等资料复制件及拟携带出境的实物、资料清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有效保护。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为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评审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通过公众媒体予以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等原因不能活态存续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退出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同时,明确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保护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每年向确定该项目的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情况;(二)全面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三)培养和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四)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场所;(五)组织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和展示、展演活动;(六)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主要职责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的核心职责在于推动环境保护科技的进步与发展。 首先,他们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政策,以及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旨在引领科技在环保领域的创新。 他们主持并组织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技术工程的示范工作,对环境保护的关键科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对新型环境风险进行评估。
在国家层面,科技司负责协调和实施诸如“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这样的重大科技专项,确保科技成果的有效管理和应用。 他们指导直属单位的科技活动,并负责推动环保科技体制的改革,通过设立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提升科研能力。
在标准制定方面,科技司负责发布各类国家环境基准、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确保环保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他们还管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备案工作,推动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建设。
此外,科技司还关注绿色产业的发展,包括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倡导绿色消费和政府绿色采购。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他们也发挥着组织协调作用。 并且,他们关注环境与人体健康的关系,管理相关工作,确保环保措施与公众健康紧密相连。
最后,科技司负责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环保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扩展资料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为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关司局单位,简称科技司。
标签: 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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